问: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索引号: | 12441500456909028A/2022-0013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
主题词: |
问: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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