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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500456909028A/2022-0005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3-07
名称: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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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发布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