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汕财法〔2017〕9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日
索引号: | 1144150000724143XP/2022-0015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汕尾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名称: |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汕财法〔202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
主题词: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汕财法〔2017〕9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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