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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 2024-06-11 10:0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一、海丰县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1月2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丰县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酒水仓库内发现一批无标注中文标签的啤酒,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海丰县某文化有限公司声称是进口啤酒,但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票据和记录等,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封。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8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海丰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熟黑芝麻”案

  2024年6月3日,根据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CTT24050801961),海丰县佳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黑芝麻”,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熟黑芝麻”(生产日期:2024-03-09)的违法行为,属于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719.5元;2.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丰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被包装材料污染的“发财年糕”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22日依法依程序对海丰腾富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05月17日生产的食品发财年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送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4年06月24日,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CTT240508444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07月2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的期限届满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对《检验报告》(CTT2405084442)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认可其生产的食品发财年糕不合格的检验结论。经查,当事人生产被包装材料污染的“发财年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元;2、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林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城内路某市场水果某档口的林某销售的“柑(购进日期:2024-05-16)”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JQT24FC04876)结果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JQT24FC04876)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柑(购进日期:2024-05-16)”。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JQT24FC04876)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柑(购进日期:2024-05-16)”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212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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