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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6-04-20 16:15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充分调动从业人员主动报告、内部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安委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并上线“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现就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注册企业账户

  “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s://spjb.samr.gov.cn/#/enterpriseLogin

图片11.png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登录该网址,注册开通企业账户。具体注册流程如下:

  图片12.png

  二、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公示相关信息

  1.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主体为从业人员,即本单位内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2.明晰报告途径。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鼓励从业人员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举报网址:https://spjb.samr.gov.cn/#/homePage)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既可选择向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内部报告,也可选择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3.明确报告受理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报告受理部门和人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担任。受理人员须按规定及时查看、处理隐患报告。   

  4.及时实施奖励。鼓励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及时给予奖励。奖励可采取奖金、奖品或其他实物形式的物质奖励,也可给予表彰、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5.公示相关信息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在企业醒目位置向全员公示内部报告二维码,并广泛告知、公示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三、明确风险隐患报告范围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业态实际和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点,明确内部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施设备的数量不能满足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需要;设施设备布局不合理可能造成交叉污染;未按照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保持安全、无害和清洁,可能污染食品;食品及原料过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或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未保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设施设备温度、湿度等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等.

  4.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未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既是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应有担当,也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安全发展、实现转型升级的内在需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请全体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主动报告风险隐患,让每一份努力都成为守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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