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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2-05 19:0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由人民银行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

一、登记

自2021年1月1日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请登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汕尾地区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咨询可致电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征信管理科)0660-3333041。

二、过渡期内公示查询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设置2年过渡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向公众提供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信息公示服务。

(一)2018年12月28日(含28日)以后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由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公示。

(二)2018年12月28日前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办理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2018年12月28日前办理但未录入任何动产抵押登记系统的纸质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照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可由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四)2023年1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提供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的查询服务。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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