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题专栏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通知公告

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行政告知

发布日期: 2024-09-24 11:02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致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事项简明告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于2024年9月底前,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入查验、出记账、月盘点”机制,确保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1. 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情况需存档备查)。

  2. 落实进货查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特别要查验电动自行车及锂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配件是否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一致,确保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配件与整车配套销售,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充电器将实施CCC认证管理,认证机构于2024年10月15日起受理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充电器CCC认证委托,自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 落实进销货台账。建立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进货、销售台账。鼓励使用“电车专家服务端”微信小程序建立电子台账。

  4.落实每月盘点。每月汇总进货、销售及库存产品数量,核查进货、销售台账真实性完整性,盘点比对进销数据合理性,核查销售的车辆、电池、充电器与合格证一致且配套,核查销售的产品是否与维持进货时的产品质量一致。

  三、监督与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销售未经认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未建立台账、存在非法拼装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销售单位,将依法责令整改,从严查处。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收到本告知书后请通过“粤品通”微信小程序“工作台—安全主体责任—安全主体信息+责任落实自查”栏目报送落实质量安全信息及自查报告,免费培训及考核请访问“粤品通”微信小程序。

  (粤品通二维码)


 


  联系方式如下: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    3362536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901404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694753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662588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3454018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    8251132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标签: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推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