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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海丰县梅陇镇“1·21”电力建设施工事故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海丰县梅陇镇“1·21”电力建设
施工事故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1日16时许,在海丰县梅陇镇发生一起电力建设施工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细则》的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抓紧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提交初步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海丰县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安委会文件上报市安委办。
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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