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将逐步增多,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日趋艰巨。目前我市还未还制定出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对于如何认定应急抢险工程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是一项科学、严肃的系统工作。为及时准确认定,提高应急抢险效率,确保第一时间排除险情,有效实施应急抢险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6号)
(五)《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35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范围、认定分工、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认定程序、简化手续、项目验收、项目经费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一)关于认定范围。如何准确清晰界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本《管理办法》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七类建设工程。
(二)关于认定分工。建立规范有序、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认定程序,是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及时处置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关键所在。《管理办法》第九条按照分级分类的管理原则,明确了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的三种认定方法。
(三)关于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应急抢险工程认定的规范性和有序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确立了项目主管部门总牵头下的集体决策机制,并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专业特长。
(四)关于简化手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紧急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按照现行普通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依照本《管理办法》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第十五条规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五)关于确定承包单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通过比选或者随机抽选,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对于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从储备库中或者储备库外自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六)关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七)关于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第二十五规定,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具体由发改部门每年预留安排,纳入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留基建统筹资金。
(八)关于施行日期。《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政策出台的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市快速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提供政策依据,对进一步完善我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