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王曼曼(身份证号:4102251990*******3):
本委受理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山中心医院诉你人事争议一案(汕尾劳人仲案字〔2025〕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汕尾劳人仲案字〔2025〕8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才补贴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汕尾市政和路28号。
联系人:傅奕文,联系电话:0660-3363516。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