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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0-12-15 09:5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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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汕尾市家政龙头企业和诚信企业认定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0〕16号)、《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人社发〔2019〕14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汕人社规〔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家政服务业是“小切口、大民生”的体现,一头连着发展、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乡村,是解决“一老一小”问题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是顺应市场需求、实现人民生活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社会合理分工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支撑。为打造“善美管家”示范品牌,扶持培育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带动我市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壮大。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认定

  1.认定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社会评价良好,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无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2.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3.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现场核实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4.实施程序:各地人社部门每年11月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然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开展评选,对拟确定的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行文公布,并授予“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铭牌。

  (二)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

  1.认定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5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1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2.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3.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需现场核实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4.实施程序:各地人社部门每年11月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然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开展评选,对拟确定的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行文公布,并授予“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铭牌。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作出处理。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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