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12〕1号)文件要求,我市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2023年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26号)文件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本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汕民法〔2021〕31号)。
二、主要内容
2021、2022年、2023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883元/人·月、1949元/人·月、2017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227元/人·月、1313元/人·月、1359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发最低养育费或基本生活费。
政策链接: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