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发〔202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4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确定。
二、2024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592元,农村每人每月1290元。
三、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特困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应该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汕尾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