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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三次修订)》政策解读
  • 2026-09-08 16:2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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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三次修订)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发绩效,推动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根据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主管部门的变化,对原制定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汕科字〔2023〕64号)进行修订。

  二、政策基本概况

  1.文件名称: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三次修订)

  2.发文单位: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3.施行时间:2026年9月3日,有效期5年;印发前已立项项目统一适用本办法,原汕科字〔2023〕64号文件同步废止。

  4.适用范围: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药科科技计划项目,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变更、验收、监督全流程。

  5.框架结构:全文共四章十八条,分为总则、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附则。  

  三、核心修订与重点内容解读

  (一)细化项目申报准入门槛

  1.项目申报人:

  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医药卫生机构(含医学科研教学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2.项目负责人条件:

  (1)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含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的在职技术人员;

  (2)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

  ③凡已承担市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④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申报的项目数只限1项(政府特别委托的专项研究项目除外)。

  (3)申请项目必须是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满足汕尾地区公共卫生需求为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和经费预算科学、合理、可行。

  (4)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5)项目主要参与者(课题组前3名成员)在研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6)申报的项目必须进行伦理初始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免除伦理审查的除外)。

  (二)完善专家评审机制

  项目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1.评审原则。项目评审遵循“实事求是、科学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

  2.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将按照回避制度有关规定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从本市卫生系统聘请作为补充,并按专业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规范项目实施周期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即自申报通知截止时间之日起24个月。

  (四)优化项目验收管理

  1.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依据专家验收结论提交市科技局研究审批,审批结论分为“同意验收”或“撤销立项”。

  2.申请验收的项目已按期完成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各项任务指标,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予以同意验收。

  3.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立项”:

  (1)弄虚作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其排序的;

  (3)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各项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4)项目进展与申报书制定的技术指标及成果差距较大,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的;

  (5)没有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

  (五)细化撤销立项机制

  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计划进度执行,到期须验收而未申请验收,或提交的延期报告未获批准,视为承担项目未完成;对逾期没有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予以“撤销立项”。

  (六)细化项目负责人变更机制

  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可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新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四、政策实施利好

  1.坚持合规管控与提质增效并举,新增申报项目须开展伦理初始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可免除伦理审查的除外)。通过申报阶段伦理初始筛查,提前规避重大伦理缺陷,同时设置法定豁免情形,在守住科研伦理底线的基础上合理控制科研人员申报负担。

  2.流程标准化,全周期可预期。申报、评审、立项、变更、延期、验收、终止、撤销全环节时限、材料、标准全部明确,透明可追溯。

  3.管理体系闭环,监管公开透明。立项验收双公示、进度跟踪、绩效评价、信用监管形成完整管理闭环,保障项目管理公平公正。

  五、实施注意事项

  1.本办法2026年9月3日起实施,存量在研项目全部按新规执行,原细则不再适用;

  2.项目所有变更、延期须在执行期届满前按规定时限提交书面申请,超期不予受理;

  3.严格遵守限项、无逾期未验收项目、禁止重复多头申报等申报硬性条件;

  4.各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同步完善内部科研、诚信配套管理制度,落实法人主体管理责任。

  六、咨询渠道

  全市各创新主体、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遇政策疑问,可向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咨询,或直接对接汕尾市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科室。



相关链接: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三次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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