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和《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汕府办函〔2023〕2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从而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对原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印发《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和《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汕府办函〔2023〕21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在实施《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汕科规字〔2021〕1号)的工作思考,结合实际工作而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框架包括五章二十四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文件依据,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名词解释及明确了功能定位,明确了市、县(市、区)两级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职责,最后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党建任务。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主要明确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申报认定程序、申报认定材料。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主要明确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内部设置、年度报告、事项变更报告、诚信监督管理、动态评估“一票否决”事项等管理内容,加强了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支持与发展,主要明确了市级研发机构设备采购运营、产学研合作、职称评审权限、资金奖补等支持政策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有效期及废止文件。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经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5年。
五、实施意义
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从而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关联稿件: 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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