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校车“道路客运承运人
责任保险”的通知
汕教〔2012〕8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数起幼儿园幼儿被遗忘在接送车内导致死亡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粤教保函〔2011〕91号)要求,各地要立即开展一次校车安全大检查,积极推行校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工作,各类校车要积极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即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今年四月五日国务院颁布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五点,明确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要求,凡我市各学校(幼儿园)校车都必须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简称“校车险”)。“校车险”属校方责任保险范畴,是在省校方责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通过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这个平台来运作。请各地各有关学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不断完善校车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各类校车保险防范处置工作。
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方案
汕尾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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