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技术装备
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教〔2012〕8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推进全市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规范、科学、稳步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技术装备工作规章制度是学校教育技术装备规范管理的必要措施。各地各校应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重点要完善和梳理以下制度:
1.目标管理制度
要明确目标,分类指导,制定本地本校五年、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成立机构,配备人员,厘清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保证工作有序开展、有人落实。
2.实验室和各种功能室(馆)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和各种功能室(馆)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按各室(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3.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
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技术装备的存放保管制度、领(借)用归还制度、使用登记制度、维修报废审批制度、清查盘点统计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对所有教育装备(图书)器材实行分类存放,造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手续严格,方便使用。贵重设备和危险物品要专室、专柜存放保管,单独建立设备器材档案。要严格履行教育装备的报废审批手续,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要组织一次清产核资,对学校电教设备和常规教学仪器(除低值、易耗品外)因旧化、损坏,经维修无法使用需要报废的设备进行确认,学校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备报废项目、金额及时从固定财产、固定资金帐务等中相应减少。保管人员不但要出入物品有帐、出借有据,熟悉所保管设备器材的规格、型号、性能和用途,做好室(馆)整洁、设备及其他物品的防潮、防晒、防尘、防磁、防霉、防火、防盗等工作,还要定期盘点,防止短缺,在课前检查设备,及时处理故障,定期维修保养,并负责对师生进行使用、操作的培训。
根据教学需要,配给教研室(组)、教室、教师个人使用的装备仪器必须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在较长假期中要收回集中保管。
4.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要合理界定教育技术装备人员工作量,加强对教育技术装备人员工作的检查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兑现相应奖惩,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对参加本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镇级等举办的各种比赛活动做出贡献的教育技术装备人员,根据获奖的不同等次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学校的评先选优活动,要单列指标对优秀的教育技术装备人员进行表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从2012年起,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先选优活动,对优秀的教育技术装备人员进行表彰。
5.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学校实验室、功能室、图书馆、学校网站、资源信息中心等场(室)、设备设施、用电、排污、化学药品、网络信息等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教育装备和信息技术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校级领导分管装备、信息工作。高中(完中、职中)和规模较大的初中及小学要设立教育技术装备组(或中心),规模小的学校由教务处指定专人(主任或副主任)具体负责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2.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调整充实教育技术装备人员队伍,逐步实现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从事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专职工作和教学辅助工作,岗位职数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设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3.各地各校要将教育技术装备队伍建设纳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不仅要培养一支“成长型”的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队伍,还要培养一批“专家型”的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人才。各地各校要制定和完善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和教学人员专业发展和骨干培养的激励机制,为他们专业成长提供更多的成长平台,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对从事辅导学生实验及课外实践活动的指导老师,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应与各学科相应资格的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同时要培养和评选一批在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和教学实践领域里的“专家”,开展教育技术装备骨干教师和教坛新秀评选,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
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装备工作的意见》(粤教装备〔2008〕3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汕委[2007]16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装备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不断拓宽中小学教育装备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确保教育装备经费逐年增长。教育财政拨款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装备的配备,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粤财教〔2007〕54号)精神,农村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并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日常维修、维护费用的开支和仪器的更新、易损易耗品的补充。为推进教育强市和学校规范化建设,各地各校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装备的投入,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教育装备建设。
2.各县(市、区)要设立教育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专门账户,采取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的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3.教育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申请,拟出具体的购置计划,报主管领导或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4.教育装备的调配,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需求提出调配意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后,进行统一安排、调配。
5.中小学教育装备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和“新装备”工程,包括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套设施(硬件、软件)、图书资料、日常维修、网络建设与维护、人员培训、运输工具等。
四、教育技术设备采购
规范采购程序,有效抵制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1.学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首先要征求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组(或学校指定的装备负责人)意见,根据本校工作需要,以及经费的可能性,提出设备仪器增添计划,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不能盲目追求时髦与高档,坚持以“用”为主,确保合理购置、更新设备,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2.针对我市实际,常规、零散仪器设备由县(市、区)电教站实行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按省协议供货办法进行,并报市教育局电教站鉴定备案。
3.批量及大额采购,学校必须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后上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并报市教育局电教站鉴定备案。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及时制定上报采购计划,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先采购后确认”。同时,购置装备必须有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组人员参与验收。
汕尾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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