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教〔2012〕4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提高保教质量,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幼儿园是幼儿教育的主阵地,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不仅关系到幼儿园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还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千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确实发挥管理职能,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要密切联系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对本辖区的办园情况、幼儿园内部管理等要及时进行督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办园行为。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幼儿园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办学申报、审批许可制度、保教工作管理规定、幼儿园招生规定、办园设置标准和条件、收费及财务管理、后勤及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各幼儿园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园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事事有人管,特别要完善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安全防护制度,依法依规,按章办事。
三、加强指导,加大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法履行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责任,严格审批标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凡经审批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要归入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其进一步充实、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指导、督促幼儿园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完善各项规律制度和岗位职责,落实管理措施,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对尚未取得办园资质的幼儿园,要本着先备案,后规范,再申报的原则,统一归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或委托中心校管理),按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方法,扩大学前教育的办学规模,此项工作务必在4月底前完成,覆盖面达100%。
四、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证园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要逐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幼儿园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并将安全工作贯穿于幼儿园管理的全过程和工作的各个环节。要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稳定问题要有预警和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幼儿活动过程的安全工作。严禁组织幼儿在校外街道、道路等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开展早操、课间活动、体育活动、社会实践等。幼儿园组织的集体外出参观、郊游等活动必须申报有关部门审批,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制定安全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所及所用的交通工具都要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确保幼儿在活动中的安全。 (四)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类传染病的预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要对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在幼儿园工作。 (六)要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各幼儿园要加强教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教育,使广大教职工进一步熟知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特别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及入园、接园时的安全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五、加大力度,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治力度。重点清查不具备办园条件,环境恶劣,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的民办幼儿园。各地应对本辖区幼儿园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逐一登记造册,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安全检查。其中,具备办园条件,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要积极引导举办者按照办园标准,尽快达到办园条件,申报正式办园。但对办园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园标准或拒不整改的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取缔,并配合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公布有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并设立举报电话。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制定出整治方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于近期对本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存在严重问题幼儿园。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办园行为监管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存在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请各地将检查整改的书面情况(电子稿)于2012年5月15日上报我局基职科
联系人:黄锦芬,联系电话(传真):3390690,邮箱:swedhjf@163.com。 汕尾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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