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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一起典型执法案例:一辆非营运性质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滨海旅游区与乘客提前议价,该车辆既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也无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将面临保险拒赔、维权无门的困境。此案揭示了旅游旺季非法营运的常见形态,也警示广大车主:未取得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议价载客即构成非法营运,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情况:2026年5月17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旅游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庄**驾驶粤N*小型普通客车运载4名乘客从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旅游区玥海小区往红海湾旅游区游玩,经执法人员调查,乘客与司机约定乘车费300元,完成运输服务后付款给司机,粤N*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载明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司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庄**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N*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性:本案为辖区内滨海旅游片区高发的非法营运典型案例,当事人提前议价、线下结算的服务模式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特征,但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结合当事人一年内首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的实际,依法确定处罚幅度,对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非法营运乱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危害性: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运活动,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与社会危害。一是安全保障缺失,涉案车辆未按营运车辆标准进行安全检测与维护,驾驶人不具备从业资格,安全运营条件不足,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二是乘客权益难以保障,该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无法获得有效赔付,维权无门。三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当事人逃避合规运营成本,随意定价、违规揽客,形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合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利益,破坏客运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南方+记者 陈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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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