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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要求,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九条等的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备案地址
市城区企业备案工作由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三楼综合窗口承办(办公电话:0660-3828201),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汕尾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处,市民服务广场三楼。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真实、完整、有效: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新设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租赁的场所的房产证明;
5.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明细及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登记证书;
6.公司所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信息表;
7.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分时租赁经营模式提交);
9.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分时租赁经营模式提交)。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市城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抓紧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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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