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财富保值增值,是每个人的愿望。但如何安全理财,如何绕过非法集资陷阱?记者为此专访了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人士通过系统分析,揭开了非法集资的真实面具。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投资理财机构占比最高
受多种因素影响,与全国情况一样,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也呈高发态势,风险主要集中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
其中,投资理财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占比最高。这些机构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但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以承诺高额回报、保证本金收益、现场返现送礼等为诱饵吸收资金。
P2P网络借贷案件
数量攀升较快
P2P网络借贷机构近年来成倍增长,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攀升较快。
P2P网络借贷机构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不能提供担保,不能归集投资者资金,不能开展借贷业务;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
仿照银行外观设营业网点
小心农民专业合作社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高息放贷赚取息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对投资渠道和理财产品
社会公众应理性选择
目前,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机构类型是,经中国银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类型为,经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许可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市场发行的金融产品等,主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销售、募集,且相关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社会公众在选择理财机构时,要查看机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并可登录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核实。
参与非法集资的要抓紧退出、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非法集资一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资产追缴、移送起送、司法审判、集资参与人登记等多个环节,才能进入资金清退环节,程序复杂、用时较长;涉及跨区域的,还需要各地协调一致,核算参与人数、损失金额、追缴资产等情况,确定统一返还比例后,才能逐步清退资金。目前看,非法集资案件的手法一般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案发后,资金往往所剩无几,清退比例极低。有的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时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政府不会买单。广大社会公众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最好的止损方式就是不参与、早退出。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
记者 徐佳
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 山东省高度重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记者从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我省高度重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的工作思路,打防并重、疏堵并举,强监管、重宣教、抓疏导,不断加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
工商部门综合运用市场准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手段,加强对工商企业日常监管,并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公安机关对“高风险隐患”机构,不间断巡查,定期约谈负责人,开展联合查处;对有“犯罪嫌疑”的机构,责令停止吸存、限期返款,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处置。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了《典型案例100》、《政策法规100问》、宣传海报等资料,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在研究建立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风险监测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风险监测平台,试点网格化防控机制。
我省还敞开“正门”、拓宽渠道,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清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让民间资本从地下浮到地上,实现有序流动。积极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搭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
记者 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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