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22 号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675216889G
住所:汕尾市区工业大道信利工业城一区第15栋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现场负责人:陈方炬
2018年5月23日、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含溶剂油废碎布手套产生,含溶剂油废碎布手套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其他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你公司贮存含溶剂油废碎布手套的临时贮存的分库点(场所)以及堆放在该临时分库点的含溶剂油废碎布手套包装袋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2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5月25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贮存含溶剂油废碎布手套的临时贮存的分库点(场所)以及堆放在该临时分库点的含溶剂油废碎布手套包装袋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