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中广核汕尾甲子一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陆国土资〔2018〕461号)、《关于申请办理中广核汕尾甲子一海上风电场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中广核汕尾甲子一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统一代码:2018-441581-44-02-822317)已列入《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粤发改能新〔2018〕193号),并经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汕尾甲子(9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开发方案有关事项的复函》(汕发改函〔2018〕441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对实现我省能源系统向低碳能源体系的转变,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选址汕尾陆丰市碣石镇,用地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陆丰市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材料齐备;陆丰市应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8324公顷,均为农用地(林地1.8324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你局要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你局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我局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8日。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2日
抄送:中广核汕尾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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