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2015年9月,原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从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优化土地供应程序、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等六部分对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我市2018年出台《汕尾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汕府办﹝2018﹞19号),由于原《办法》已到期,为使政策落在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的意义
通过制定和实施本《办法》,完善我市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增加工业用地供应灵活性,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效率,使工业用地供应更加适应市场变化需求,更加符合工业企业用地规律。切实降低我市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办法》的起草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框架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切实解决我市工业企业用地存在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效率,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切实降低企业土地使用成本、增强我市工业企业活力的角度出发,围绕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研究提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土地供应、土地租金、出让金标准、土地供后管理、违约责任、附则。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为土地供应,包括工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供应方式、供应时明确相关条件、(出租)出让年期规定、准入条件。
(三)第三章为土地租金、出让金标准,包括租金、出让金核算标准;租金、出让金管理规范;涉及土地出租、出让有关土地登记方面的规定。
(四)第四章为土地供后管理,主要包括供后监管及违约责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措施;先租赁后出让办理租赁转出让、长期租赁及弹性年期出让续期方面的规定。
(五)第五章为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类型及处置方式。
(六)第六章为附则。包括办法有效期和解释权。
政策原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工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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