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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31 00:00 来源: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机构: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

粤建管字〔2008〕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监察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创新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的管理,现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增加有效投标人数量,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披露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数一般只设下限(不少于法律规定),不设上限。

(二)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推行招标投标电子化,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

(一)推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发布。潜在投标人均可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通过招标投标操作的电子化,减少招标投标成本,减少招标投标过程的人为因素干扰。

(二)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一定限额以下工程中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招标投标电子化,应采用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化规定(电子评标部门)》的统一接口标准,不得制造招标投标数据障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三、取消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业主评委

对于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四、规范最高报价值得的设立,打击非法获利行为

最高报价值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GB50500-2008)、省统一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不得人为压低或抬高,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公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最高报价值编制的监管,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应当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对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五、提倡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筑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中标价的1%—2%给予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1%—2%给予监理单位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中标价的2%以上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2%以上给予监理单位奖励。

对获得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施工企业,可给予若干次直接参加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投标的资格。

六、加强中标后的监督检查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行为。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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