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补发公告--许成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至我中心,逾期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作废。
注: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236号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660-320204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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