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4〕410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权属将按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1 | 汕尾市城区德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翠园街十六栋南梯701 | 粤(2019)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340号 | 152.7 平方米 | 住宅 | (2024)粤1502执恢9号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市民服务广场三楼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