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4〕40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按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香湖路碧桂园品清湖1号小区六栋803 | 粤(2020)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880号 | 99.18 平方米 | 住宅 | (2023)粤1521执1102号 |
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378/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