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3〕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组织
参照三部委“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专项整治的具体范围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为检查对象。具体由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专项整治名单。市本级代理机构抽取数量由市财政局具体确定,各县(市、区)财政局确定本级专项整治代理机构的数量,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级代理机构总量的10%。各县(市、区)检查代理机构具体名单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提出,按照附件1表格的格式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经省统筹确定后开展工作。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4年6月底结束。具体分为筛选名单、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汇总报告等6个阶段,请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要求的时间节点,从第二阶段起提前10日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并及时将本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另发)牵头组织好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财政部、省财政厅将在不同阶段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不同要求,有关工作动态将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全市政府采购监管群”粤政易工作群及时传达。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表格、通知等资料将通过粤政易工作群或者电子邮件下发。有条件的可以结合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开展专项工作。
(二)加强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确保整治成效。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部分县(市、区)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附件:1. 2023年汕尾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名单表.pdf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市财政局牵头科室及电话:政府采购监管科,0660-3310721
市公安局牵头科室及电话:经济犯罪侦查支队,0660-3361696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科室及电话:认证认可监管科,0660-3314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