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汕尾市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政策目录清单
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政策项目名称 | 本级政策依据 | 政策制定级次 | 补贴金额(万元) | 发放标准 | 申领条件 | 申领方式 | 补贴(补助)期限 | 政策链接 | 申领主体 (个人/单位) |
监督渠道 |
1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 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 |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汕财规〔2023〕1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3.92元/公里。 | 在汕尾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 汕尾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经营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汕尾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进行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核算、拨付补贴资金。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gb/gfxwj/content/post_1000404.html | 单位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科 电话:0660-3325231 |
2 | 汕尾市教育局 | 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补助 |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府〔2022〕24号) | 汕尾市本级 | 100.00 | 通过自考本科、函授本科、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多种方式提升学历层次,凡参加提升本科学历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参加提升研究生学历的给予20000元的补助。 | 1.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攻读本科;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攻读硕士;攻读博士。 2.从学习或进修开始至今属于汕尾市在岗教师。 |
通过“粤财扶助”汕尾平台申领。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gb/zfwjz/content/post_814538.html | 个人 | 汕尾市教师发展中心 电话:0660-3390691 |
3 | 汕尾市中小学校长考核绩效奖励资金 | 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汕教函〔2021〕110号) | 150.00 |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含完中、中职学校)正副职校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3万元奖励;公办初级中学(含九年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正副职校长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2万元奖励;公办小学(含幼儿园)正副职校长(园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1万元奖励。 | 当学年校长绩效考核定为一等的和当年获省以上各种先进、优秀的正副校长。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http://www.shanwei.gov.cn/swjyj/ywyw/tzgg/content/post_826908.html | 汕尾市教育局 人事科 电话:0660-3390698、 0660-33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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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 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 | 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汕金〔2022〕78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对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入信保基金增信的贷款,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8%,按本年度内实际担保天数,全额给予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可获得的担保费补贴金额=担保合同已发放贷款金额×2022年当年实际担保天数/365×当年担保费率。 | 通过信保基金增信后获得贷款、且没有享受其他政府担保费补贴政策的汕尾辖内市场主体。 | 由信保基金运营机构(汕尾粤财担保)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施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修订,目前新的政策文件正在修订中。 | http://www.shanwei.gov.cn/swjrj/zwgk/0800/0803/content/post_854539.html | 单位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金融发展科 电话:0660-3361300 |
5 | 汕尾市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 | 关于印发2022-2024年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金〔2021〕71号) | 29.00 | 每年每户保费不高于8.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15元。 | 符合条件的承包保险机构。 | 由承保机构根据上年度投保情况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 http://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gb/gfxwj/content/post_807917.html | ||||
6 | 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汕府办〔2023〕6号) | 160.00 | 一、上市后备企业资本运作奖励 (一)融资奖励。获得投资机构以增资形式实缴投资1000万元或以上的,按每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80万元。 (二)并购奖励。对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1)开展尽调扶持。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完成改制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辅导验收奖励。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广东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5)成功上市奖励。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二)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市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纳入我市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600万元。 (三)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市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四)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五)“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 (1)开展尽调扶持。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奖励项目一并申报。 (2)完成改制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成功挂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挂牌融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若首次融资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5)北交所上市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阶段执行,已享受奖励阶段的不重复享受。 (6)“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政府服务 企业上市后,在我市财政能力支撑范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其他优惠政策与本规定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在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在我市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及依据相应条件和评价标准遴选出来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上市后备企业。 | 申报流程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依照规定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月11日截止。 | 单位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金融服务中心 电话:0660-3500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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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18号) | 100.00 | 第三条 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持牌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对于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进驻的银行法人机构总部,不再对其新设的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奖励补助。 第七条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在汕尾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按申请先后顺序对其中先申请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机构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为激励新设立和引进的法人银行机构、分行机构在汕尾业务发展,按照《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规定,对新设立银行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评价激励管理。落户开业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分存额度政策。 第九条 自本办法印发实施起3年内,金融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汕尾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投放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按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适用本办法的新设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 汕尾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场监督、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
第十二条:成功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本市。 | 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申报,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汕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将初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汕尾市财政局根据汕尾市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施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修订,目前新的政策文件正在修订中。 | http://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712040.html | 单位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金融发展科 电话:0660-336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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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 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 | 关于印发《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农农〔2024〕9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对获评“圳品”认定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且评定产品和服务使用“圳品”标识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得评定的企业(单位)奖励。 |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等其它农业经营主体,且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 | 1.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等其它农业经营主体,且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依其申请进行奖励。 2.申报单位须经营证照齐备有效,无失信和违法记录,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申请表》,连同新获评的“圳品”证书、企业信用查询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向所辖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4.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材料真实性加具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5.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经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子奖励。 6.公示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预算并报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审定划拨。 7.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通知为准。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月17日截止。 | https://www.shanwei.gov.cn/swny/hdhd/jdhy/xwfbh/content/post_1011825.html | 单位 |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0660-3289908 |
9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监规〔2021〕1号) | 汕尾市本级 | 15.00 | (一)每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1 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四)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标准宣贯等,每场次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成功参与(发布或批准)的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 (二)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设立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科普宣贯等。 |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申报。 (一)《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供自我声明证明; (三)申请国家标准、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成功参与(发布或批准)的截图等佐证材料。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8月17日截止。 | http://www.shanwei.gov.cn/swscjdglj/zwgk/0200/0201/content/post_866933.html | 单位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化科 电话:0660-3360599 |
10 | 汕尾市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103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自2023年6月5日起,在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在企业成立时享受免费刻制印章服务。每户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本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4枚,使用普通合成材料(俗称合成牛角材料)的规格刻制。印章合计360元/套/户。 | (一)持有汕尾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在汕尾市城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汕尾市范围内近三年内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活动中无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收到刻章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通报或行政处罚。 (四)具有优质印章质量和售后服务。 (五)参与合作项目时印章刻制企业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停业或者结业状态。 (六)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且自愿配合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签订合作协议,服从汕尾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工作有关1小时快捷送达、数据报送、监督检查要求。 |
1.“粤财扶助”汕尾平台申请; 2.线下递交申报材料; 3.市财政局拨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业务数据及刻章企业提供的支票梳理核对支出情况,每季度结算给各刻章企业。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cfg/dffg/content/post_929707.html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注册科 电话:0660-336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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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汕尾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37号) | 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 |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完成风险补偿项目备案; 2、已按期偿还本息; 3、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融资借款人一致; 4、出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5、未曾获得过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贴息补助。 |
(一)申报单位先通过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www.shanwei.gov.cn/swscjdglj/官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材料填写。 (二)请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件(一式三份)和电子件(可编辑版word及盖章扫描Pdf版)报送至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施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修订,目前新的政策文件正在修订中。 | http://www.shanwei.gov.cn/swscjdglj/zwdt/jcgk/content/post_792167.html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0660-338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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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汕尾市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 汕尾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市监规〔2022〕2号) | 根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 举报人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施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修订,目前新的政策文件正在修订中。 | https://www.shanwei.gov.cn/swscjdglj/content/post_865168.html | 个人或单位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 电话:0660-38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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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汕尾市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 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年度专项资金不超过10万元。 | 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 | |||||||||
14 | 汕尾市政府质量奖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2〕57号) | 120.00 | 市政府质量奖5个名额,每个20万;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5个名额,每个4万。 | (一)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需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聘任,首席质量官应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并授权其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五)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
(一)申报。申报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二)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将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经所在地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处。 (三)资格审查。秘书处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报材料中的主要数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候选名单,提请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 (五)确定候选名单。评选表彰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情况等进行审议,综合材料评审分数和秘书处建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实地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七)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开展评价,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评审分数。 (八)确定建议名单。秘书处综合评审情况和申报材料核查情况,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评选表彰委员会集体审议。评选表彰委员会综合最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九)公示报批。秘书处对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月1日截止。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886434.html | 单位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发展科 电话:0660-336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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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 汕尾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关于印发《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基金计提和使用细则》等3项制度的通知(汕职院发〔2021〕73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人均1000元/学期(具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资助标准执行)。 | 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总金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学生本人申请。 3.班级民主评议。 4.系(二级学院)初选。 5.学生处审查。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 7.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后结果确定为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xsc.swpt.edu.cn/info/1224/3091.htm | 个人 | 申请人如果对补助申请审核结果有疑义,可向学院或学院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 电话:0660-3823963 邮箱:xsczxzx@126.com |
16 | 汕尾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关于印发《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等3项制度的通知(汕职院发〔2022〕108号) | 人均3300元/年(具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资助标准执行)。 | 1.资助对象为经过认定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备案的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https://xsc.swpt.edu.cn/info/1224/2871.htm | |||||||
17 |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 汕尾市1-6岁聋儿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21号) | 汕尾市本级 | 按实际申请人数支出金额为准。 | 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 汕尾市户籍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 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向残联申请补助资金。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17日截止。 | http://www.sdpf.org.cn/sdpf/0200/202011/35dc6cf2dd134c6bbf1e590c3f8b26bb.shtml | 个人 |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康复教育就业科 咨询电话:0660-3282900 |
18 | 汕尾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 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标准: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标准: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 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并按要求达到康复训练时长的汕尾市户籍0-6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 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身份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 个人或单位 | |||||||
19 |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 汕尾市农村 纯二女户节育奖 |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纯二女户节育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06〕68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50元/月/人。 | 夫妻双方均属汕尾市农村户籍人口,只生两个女孩并已办理婚姻登记,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再婚家庭中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 直接划入到个人账号。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shanwei.gov.cn/swczj/zhuanti/czbtzcmlqd/2020/content/post_592628.html | 个人 |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电话:0660-3394268 |
20 |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奖 |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汕府办〔2017〕33号) | 80元/月/人。 |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计发。(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 | 代发单位将奖励金发放到人。 | http://www.shanwei.gov.cn/shanwei/rmzfgkml/zwgk/0200/content/post_207730.html | ||||||
21 | 汕尾市民政局 | 汕尾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关于印发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82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1.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2.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经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gb/szfbgs/2013/content/post_25571.html | 个人 | 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咨询汕尾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科 电话:0660-3368748 |
22 | 汕尾市孤儿(包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1〕13号) |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2017元/人/月。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shanwei.gov.cn/swsmzj/gkmlpt/content/0/688/post_688098.html#1112 | 个人或单位 | |||||
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59元/人/月。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1359元/人/月。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
23 | 汕尾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2〕77号) | 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2.4元/人/月; 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86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972元/人/月。 |
与我市分散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照料护理人(机构),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级发放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shanwei.gov.cn/swsmzj/gkmlpt/content/0/828/post_828795.html#1114 | 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咨询汕尾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电话:0660-3366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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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汕尾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民发〔2022〕100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2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70元/人/月。 | 1、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具有汕尾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2、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具有汕尾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等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实行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前往全国任一镇(街道)办事窗口申请,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实现网上申请。补贴享受月份从申请之月始计,审核通过后次月发放。每月25号前发放补贴,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转账至残疾人账户。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shanwei.gov.cn/swmz/hdhd/jdhy/flfg/content/post_916519.html | 个人 | 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咨询汕尾市民政局 社会事务科 电话:0660-339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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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汕尾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2〕14号) | 1.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800人次的,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医养结合补贴。符合条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2.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新增加的养老床位,可以享受财政床位数建设资金补助,资助标准为:按实际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资助;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改造补助5000元。3.对于机构内符合护理型床位建设要求且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的,额外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4.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依法登记的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困难老年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运营补贴,按照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具体补贴标准:全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全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6.对连锁运营5家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7.打造“冬养汕尾”品牌,对落地汕尾并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8.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给予符合条件的成功上市企业提供最高700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9.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取得相应证书,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居家养老照护、老年人失智照护培训项目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1200元;老年人日常康复应用、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培训项目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1400元。10.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流大学”护理、康复等专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按照“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给予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11.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引进人才。每成功引进1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团队档次分档次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至100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1名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补贴。 | 1.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800人次的。2.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新增加的养老床位,可以享受财政床位数建设资金补助。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商事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2.建成并正式运营;3.市级和与市级单位合作合资、独资建设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镇级床位数达到70张以上的;4.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3.对于机构内符合护理型床位建设要求且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的。申请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的,在满足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材料,包括《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依据本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评定的身体状况评估证明等;2.年度检查合格;3.养老护理员与全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4.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5.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6.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4.按照省民政厅星级评定要求达到三星级养老机构、四星级养老机构、五星级养老机构的。5.依法登记的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困难老年人的。6.对连锁运营5家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7.落地汕尾并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8.通过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的成功上市企业。9.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居家养老照护、老年人失智照护培训项目技能提升以及日常康复应用、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培训项目技能提升证书的。10.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流大学”护理、康复等专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11.成功引进1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领军人才的。 | 以上补助奖励所需资金,对于在市级注册备案的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各县(市、区)注册备案的由市、县二级财政按2∶8比例负担。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4月23日截止。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816199.html | 个人或单位 | 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咨询汕尾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科 电话:0660-3368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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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汕尾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11号)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汕人社发〔2021〕114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按实际情况为准。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696714.html http://www.shanwei.gov.cn/swrsj/zwyw/tzgg/content/post_712059.html |
单位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电话:0660-3299098 |
27 | 汕尾市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
28 | 汕尾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每月按个人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新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个人 | |||||||
29 | 汕尾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单位 | |||||||
30 | 汕尾市一般性岗位补贴 | 每人每月2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
31 | 汕尾市公益性岗位补贴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
32 | 汕尾市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 个人 | |||||||
33 | 汕尾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 每人每月200元。 |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4)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 ||||||||
34 |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 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 (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 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 | ||||||||
35 | 汕尾市求职创业补贴 | 每人3000元。 | 1.属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 ||||||||
36 | 汕尾市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 按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37 | 汕尾市就业见习补贴 |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单位 | |||||||
38 | 汕尾市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 每人100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39 | 汕尾市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 每人50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40 | 汕尾市吸纳首次在汕就业补贴 | 每人1000元。 | (1)我市非公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首次在汕尾就业的;(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41 | 汕尾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 不超过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 |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在我省就业创业。 | 补贴对象在本补贴项目实施地区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个人 | |||||||
42 | 汕尾市一次性创业资助 | 10000元。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本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43 | 汕尾市创业租金补贴 | 每年4000元。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44 | 汕尾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 单位 | |||||||
45 | 汕尾市创业孵化补贴 | 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
46 | 汕尾市创业培训补贴 | 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可补贴12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可补贴1500元; 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可补贴2800元。 |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
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
47 | 汕尾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 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相关单位为本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48 | 汕尾市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 每人每次500元。 | 1.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
该补贴不可单独申领,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 个人 | |||||||
49 | 汕尾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 单位 | |||||||
50 | 汕尾市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 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
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 ||||||||
51 | 汕尾市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 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20人以上。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 ||||||||
52 | 汕尾市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 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 | ||||||||
53 | 汕尾市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 按每家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社会评价良好,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无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县(市、区)做好资金支付。 | ||||||||
54 | 汕尾市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 按每家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5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1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县(市、区)做好资金支付。 | ||||||||
55 | 汕尾市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 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即有场地、有设备、有网店、有团队、有业绩、有服务)基础配置标准。 | 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严格按照粤人社规〔2020〕45号文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执行申请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 ||||||||
56 | 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 | 每人400元。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 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57 | 汕尾市“共享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 每人400元。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共享用工”服务,且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2)“共享用工”的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参保员工(即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3)“共享用工”的员工不得是原企业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58 | 汕尾市市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 每人400元,且每家机构每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汕尾市外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我市建立劳务协作,介绍当地户籍劳动力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稳定就业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
59 | 汕尾市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 每人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 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监测点完成监测就业失业任务情况填写相关报表,并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 | 个人 | |||||||
60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汕尾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2〕49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以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
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 由汕尾市民政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申领,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shanwei.gov.cn/swdpb/yaowen/tzgg/content/post_806265.html | 个人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科 电话:0660-3360936 |
61 | 汕尾市大力培育“四上”企业奖励资金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号) | 对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企业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企业联网直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台账,能按时在网报平台向国家统计局直报数据,经市统计局确认后,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 |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2.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
由各县(市、区)组织申领,符合要求由各县(市、区)发放企业。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1月9日截止。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wj/gfxwj/content/post_775028.html | 单位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产业和创新发展科 电话:0660-3366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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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汕尾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扶持资金 |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23〕8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汕尾市内登记注册且在汕尾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且未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4.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6.汕尾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7.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8.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年度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资金项目申请至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3月8日截止。 | https://www.shanwei.gov.cn/shanwei/zwgk/jcxx/zfgb/zfwjz/content/post_901838.html | 单位 |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发展科 电话:0660-3361336 |
对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投资项目,按其规定时限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予以奖励。 | 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汕尾市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已经市政府审核确定。 (三)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 (四)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按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有关要求,一个申报项目只能对应一个立项文件,不能以打包拼凑项目和立项文件的方式进行申报。 (五)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六)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七)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发文通知各县(市、区)工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有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审和遴选的基础上,根据省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结合全市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编制全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市工信局按市级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分配审批手续,并将最终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
63 | 汕尾市新增“专精特新”企业奖励资金 | 260 | 对获得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 申报汕尾市2022年度新增“专精特新”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汕尾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获得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先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申报,同时将纸质企业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报送至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科 电话:0660-3396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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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 汕尾市科学技术奖奖励 | 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汕府办函〔2023〕204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 第一完成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并获得相关奖项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 凭获奖通报、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1月11日截止。 | https://www.shanwei.gov.cn/swkjj/yaowen/tzgg/content/post_975374.html | 单位 |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电话:0660-3365636 |
65 | 汕尾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2万元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 | 凭认定通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 ||||||||
66 | 汕尾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 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又被评为“四上企业”或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再给予追加奖补10万元。 | 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又被评为“四上企业”或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 | |||||||||
67 | 汕尾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 | 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 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凭高企认定通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 ||||||||
68 | 汕尾市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 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 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 凭认定通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 ||||||||
69 | 汕尾市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 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 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 | |||||||||
70 | 汕尾市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 | 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 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 | |||||||||
71 | 汕尾市创建大学科技园 | 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 对获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 | |||||||||
72 | 汕尾市城区民政局 | 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补助 | 关于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17〕8号) | 城区 | 200.00 | 8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 汕尾市城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代理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首页及个人资料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账,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高龄津贴采取按季申报,按季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swchengqu.gov.cn/swchengqu/scqzdly/sgjf/cazx/content/post_680076.html | 个人 | 汕尾市城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660-3399386 |
73 |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陆丰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 陆丰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陆丰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 陆丰市 | 755.71 | 1、城镇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人民币16元。 2、其他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人民币13元。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年收入线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三)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家庭财产标准暂定为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家庭财产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股票、房产、车辆等有关财产。 |
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异地务工人员向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lufengshi.gov.cn/zjj/zfbzxxgk/zfbzfgzc/content/post_306870.html | 个人 |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管理股 电话:0660-8880656 |
74 |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 陆丰市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 |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2023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方案(暂行)>的通知(陆府办函〔2024〕12号) | 根据行业分类,分50万元/家和10万元/家2个档次。 | (一)每新培育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陆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不含省、汕尾市奖励资金)。 (二)每新培育1家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陆丰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含汕尾市奖励资金)。 |
符合奖励资金方案里规定条件的“四上”企业。 | 向陆丰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陆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申请(需提供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s://www.lufengshi.gov.cn/dpb/zwgk/gzdt/content/post_1019106.html | 单位 |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0660-888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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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 | 陆丰市新能源公交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 |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新能源公交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方案的通知(陆府办〔2022〕57号) | 2000.00 | 补贴数额=补贴标准3.92元/公里(参照2018年汕尾市市区补贴标准)×按规定的运行轨迹实际行驶的公里数。全年补贴最高实额为2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按2000万元进行补贴。 | 在陆丰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 陆丰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经营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对在陆丰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进行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核算、拨付补贴资金。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lufengshi.gov.cn/swlufeng/zwgk/tzgg/content/post_835055.html | 单位 |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660-888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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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 陆河县大力培育“四上”企业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陆河府办〔2022〕4号) | 陆河县 | 185.00 | 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的企业,并经市统计局确认后。 1.工业企业: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 2.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 |
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的企业,并经市统计局确认后。 | 支持资金从培育专项资金中支付,专项资金由县级“四上”企业牵头培育小组单位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组织落实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奖励工作,并做好每年奖励资金财政预算报县发展改革局。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4月8日截止。 | http://www.luhe.gov.cn/swlhfgj/gkmlpt/content/0/824/post_824448.html#2383 | 单位 |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0660-56668488 |
77 | 陆河县卫生健康局 | 陆河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 陆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陆河府〔2022〕3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50元/人/月。 | 陆河户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 | 直拨至对象个人帐户。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zc/gz/content/post_802655.html | 个人 | 陆河县卫生健康局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0660-5529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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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陆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扶助 | 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 | 个人先缴费后返拨至对象个人帐户。 | |||||||||
79 | 陆河县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内二孩结扎户奖励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陆河府办〔2015〕26号) | 100元/户/月。 | 2015年“百日会战”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 直拨至对象个人帐户。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zc/gfxwj/content/post_320240.html | |||||
80 | 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陆河县鼓励务工人员进入企业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陆河县鼓励务工人员进入企业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科工发〔2021〕69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 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县企业就业的有资质的各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镇、村(居)委会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等推荐就业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输送务工人员首次到我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的,普工按每人300元、技术工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用于交通、通讯、宣传发动等支出,推荐输送同一员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二、员工就业奖励。我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招用首次在陆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普工、技术工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技术工服务满一年的,每人再增加2000元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就业奖励;鼓励已在岗的普工经培训、考试取得技工证书的,从取得证书之日起且在该企业服务满一年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就业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统一申请,发给员工个人,同一类型的奖励同一对象不可同时享受。 |
新招录人员需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 | 新招录人员需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推荐就业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县科工局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送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推荐机构或员工。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9月2日截止。 | http://www.luhe.gov.cn/swlhkgxj/gkmlpt/content/0/828/post_828354.html#2598 | 个人或单位 | 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660-5528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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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 | 关于增加企业开办印章免费刻制枚数的请示(陆河市监〔2023〕36号) | 20万元(以新设立企业申请印章刻制实际费用为准)。 | 360元/套。 | 印章刻制企业在申请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陆河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补贴项目申请表》; 2.印章刻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文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向书。 |
按照《陆河府办函〔2021〕9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印章刻制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以书面形式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陆河县直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章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愿参与陆河县直免费刻章工作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及法人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发票及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名册。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luhe.gov.cn/swlhscjdj/gkmlpt/content/0/998/post_998221.html#2448 | 单位 |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注册股 电话:0660-5609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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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陆河县整治耕地撂荒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措施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陆河县整治耕地撂荒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措施的通知(陆河府办函〔2024〕9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1.对种植早稻50亩以上(含本数)的种植单位(户),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资金300元; 2.水稻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自筹部分资金全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
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整体覆盖,逐级推进的原则,在早稻播种结束后,首先由农户或种植单位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情况,并由村委会造册登记、核实、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单位种植面积、种植地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汇总复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地点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抽查汇总后将全县种植情况和补贴金额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各镇,各镇通过“一折通”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或种植单位。各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对补助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来申领。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1500/1503/content/post_1021112.html | 个人或单位 |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660-566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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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陆河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 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 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陆河府〔2023〕37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竣工和达产的;单层钢结构厂房奖补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的厂房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宿舍、门卫室等配套用房,下同);建多层标准厂房的,按厂房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奖补面积。 | 建筑容积率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要求。 | 由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陆河县各镇人民政府、陆河县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陆河县财政局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扶持。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1月24日截止。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1500/1503/content/post_989360.html | 单位 | 陆河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办公室 电话:0660-5502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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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企业上规发展。在上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再对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 | 在上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给予每家工业企业奖励。 | |||||||||||
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
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 规上工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②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③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④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⑤无拖欠工人工资;⑥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⑦企业产值税收有增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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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扶持: 1.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企业在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后,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并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3.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3)“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6.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
企业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县。 | |||||||||||
1.对成功申报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 2.纳入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的制造业企业项目。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县的企事业单位,县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县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奖励。 4.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级财政资助外的。 5.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县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县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县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县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7.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获得国家认定的,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县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县按2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8.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县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 | |||||||||||
对成功获取省级技术改造的项目,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项目。 | |||||||||||
1.对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的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10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 2.对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才,发放岗位补贴,标准为: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年5万元。 3.新引进到我县就业、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技术技能人才,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的标准为:正高技术职称35万元;副高技术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博士学位25万元;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15万元。 |
新引进人员需稳定工作5年及以上。 | |||||||||||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奖金,在项目达产后一次性兑奖。 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达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在项目达产后一次性兑奖;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 3.鼓励各镇发展工业产业:各镇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建设的,在年终镇级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 |
成功引进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
84 | 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陆河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 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陆河府〔2023〕10号) | 2-1000万元不等。 | 第四条:鼓励新建投资酒店。对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组织建设的,按酒店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客房间数达到150-249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客房间数达到250-349间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客房间数达到350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高星级评定。通过正式评星获得四星级酒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家被评为四星级酒店的,额外奖励20万元;获得五星级酒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家被评为五星级酒店的,额外奖励50万元。由低向高升级的星级酒店,全额补足奖励级差部分。对通过评定性复核四星级、五星级酒店达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 万元。 第六条:鼓励引进国际高端酒店品牌。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酒店,正式运营后,按超高端、高端、超中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入超高端档以上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引入高端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对引入超中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七条:保障用地供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酒店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享受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服务保障。对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的酒店项目,由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招商政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从立项开工到竣工营业全过程审批办证的各项手续,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指导。 第九条:人才奖励政策。对与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合作并正式冠名的酒店企业,对担任该酒店的总经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需任职满一年以上)。 |
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在陆河县范围内,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组织建设(包括在建或新建),且工商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均在陆河县,并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酒店法人企业。 | 第十条:申请奖励政策的酒店法人企业,需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提交材料如下: 1.《陆河县旅游酒店企业奖励申报表》; 2.酒店“六证合一”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印章刻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星级酒店需提供中国星级酒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合作的需提供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申报人才奖励的需提供任职证明材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新建酒店奖励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并牵头组织县促进旅游酒店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奖励的酒店企业应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未足额缴纳的不得享受。 第十三条:酒店企业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款的,可叠加享受。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3月17日截止。 |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1500/1503/content/post_903327.html | 单位 | 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电话:0660-5528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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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陆河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2021〕14号) | 5-50万元以上不等。 | 1.鼓励新建民宿发展。对于新建民宿,项目总投资达5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正式投入营业,县财政给予补助总投资额的20%(分两次补助),运营当年给予补助总投资额的10%,次年给予补助总投资额的10%。 2.鼓励民宿参与星级评定,按照新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对评为五星级的民宿,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为四星级的民宿,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为三星级的民宿,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民宿转为限额以上管理企业,并由县财政给予奖补资金。(1)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民宿经营者,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2)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200万元(不含)以上至500万元(含)的民宿经营者,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3)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不含)的民宿经营者,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当年度完成营业额由县税务部门配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进行核定。 4.鼓励已运营民宿加大设施改造升级。对民宿进行扩建、改造提升的,项目总投资达50万元(含)、100万元(含)、300万元(含)以上(含改造、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并重新投入营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鼓励民宿加强市场宣传,扩大知名度。(1)对于全国知名品牌民宿经营者在陆河打造连锁民宿的,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2)对民宿经营者积极邀请名人、明星、网红等参与民宿宣传、体验活动,扩大民宿品牌影响力的,活动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3)对县内外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在陆河民宿住宿的(10人以上),给予每人每天15元奖励(以住宿天次计算),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15万元。 6.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集聚发展。当年新增民宿经营户达到15户且客房数达210间以上的民宿重点村, 经考核合格后,由县财政给予所在乡镇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民宿集聚区的标识系统、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 |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符合《管理办法》定义,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登记有“民宿服务”,并且已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理民宿登记备案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一)申报。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符合多项扶持资金政策的均填报于同一张表内。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相关奖励。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交申报资料,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当地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二)受理。各镇开展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查。 1.初核。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负责对照相关要求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并核验申报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3.整理与报送。负责整理相关材料,填报相关申报统计表,书面报送至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评审。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审组按照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审核评定结果由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县政府审定。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8月27日截止。 | http://www.luhe.gov.cn/swlhwgltj/gkmlpt/content/0/791/post_791864.html#2471 | ||||
86 | 陆河县教育局 | 陆河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 | 关于印发《陆河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陆河教字 (2019) 561号) | 2236.80 | 人均不低于1000元。 | 在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 | 每月据实申领。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luhe.gov.cn/swlhjyj/gkmlpt/content/1/1019/post_1019995.html#2455 | 个人 | 陆河县教育局 人事股 电话:0660-566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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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海丰县新开办企业实行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 关于印发海丰县新开办企业实行免费刻制印章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市监〔2021〕88号) | 海丰县 | 以新设立企业申请印章刻制实际费用为准。 | 为新开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免费提供4枚合成牛角材质印章(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私章)。 | 海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取”或印章刻制窗口办理并领取。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截止时间。 | http://www.gdhf.gov.cn/gdhf/zwgk/1200/1202/content/post_829218.html | 单位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股 电话:0660-6336883 |
88 |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 海丰县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综合补贴 | 关于印发《海丰县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综合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函〔2022〕303号) | 1200.00 | 每公里亏损数3.92×实际行驶公里数,全年补贴最高定额为1200万元。 | 按照第三方机构核实运营公里数申请补贴。 | 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报告。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 http://www.gdhf.gov.cn/swhfjtysj/gkmlpt/content/0/843/post_843487.html#1295 | 单位 |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综合运输股 电话:0660-6891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