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汕尾市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政策目录清单
序号 业务主管部门 政策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补贴金额(万元) 发放标准 申领条件 申领方式 补贴(补助)期限 监督渠道 是否适合公开 备注
17 陆河县卫计局 无偿献血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7-1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试方案的通知(陆河府办[2015]65号).pdf

17-2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陆河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河府办[2018]55号).pdf


9 根据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无偿献血 由无偿献血人先交后补,由当事人凭缴费凭证、当年献血证、身份证、信用社账号原件和复印件到陆河县乡镇计生办申请 2016年起,每年实施一次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6 陆丰市统计局 陆丰市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

16.陆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 加快培育发展“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陆府[2015]54号).pdf


111 每家规上“四上”企业奖励3万元,每家“四上”企业奖励2万元 经市统计局确认,新培育发展成为国家统计局名录库并能按时在网上向国家统计局直报数据的“四上”企业 统一上报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并提供企业收款凭证及基本资料 一次性补助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补贴金额根据四上企业具体分类拨款
15 城区组织部、城区人社局 进一步加强人才补助

15.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区委办[2019]8号).pdf


以实际支出数为准 1.对已在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500元;支持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才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并承诺继续在城区工作满8年的,给予学费全额报销。 2.对我区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的“名校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的,任期内每月发放特殊岗位固定补助(省级400元、市级300元、区级200元).经市级以上考核评被评为优秀工作室的,给予每个工作室3万元奖励。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任期内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中级职称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主任医师每月给予3500元生活补贴,副主任医师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主治医生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 4.对新增高级技师给予生活补贴每月1000元。对新入选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级任期内每人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省级任期内给予工作经费4万元,市级任期内给予工作经费3万元,区级任期内给予工作经费1万元。 5.每成功引进1名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成果在海洋产业处于权威地位,能够主持本领域重点项目和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主导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带动提高本地海洋产业人才能力水平的高层次专家,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培养1名能够在技术技能具体运用和创新中发挥领头作用,技术技能和经营管理在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拔尖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培养1名能够在企业生产运营中解决技术技能和业务难题,发挥带头作用的骨干技术能手,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补贴。 1.在编在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对我区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的“名校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4.对新增高级技师; 5.用人单位。 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核发各类补贴。 自文件印发之日2019年3月20日起有效期5年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4 城区民政局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补助

14.关于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17]8号).pdf


196 8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汕尾市城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代理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首页及个人资料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账,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高龄津贴采取按季申报,按季发放。 自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3 市海洋与渔业局(现为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渔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1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8〕1号).pdf


1570 对200吨以上新造渔船按20-40万元补助 1.汕尾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海洋捕捞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2.船籍为本市纳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的海洋捕捞渔船。 3.新建造200总吨及以上海洋捕捞钢质渔船。 4.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建造开工令 1.海洋捕捞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向县级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2.县级海洋与渔业局初审。市级海洋与渔业局审核。 2017年1月-2019年12月获得建造开工令 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在网上公开公示;由市县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2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洁生产审核补助

12-1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41号).pdf

12-2关于提高我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补助标准的请示(汕工信〔2019〕114号).pdf

12-3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四十九期).pdf


600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 “十三五”期间,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经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企业。 1.补助资金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由市工信局下发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到各县(市、区); 2.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3.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兑付给企业。 2019年至2021年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1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农村纯二女户节育奖

11.汕府【2006】68号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纯二女户节育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16 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 夫妻双方均属汕尾市农村户籍人口,只生两个女孩并已办理婚姻登记,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再婚家庭中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有关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转为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开展对奖励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 汕尾市商务局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财政奖励项目)

 

10-1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8﹞14号).pdf

10-2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8﹞40号).pdf


按一定比列支付奖励 1.外资增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比例给予奖励; 2.利润再投资项目:按其投资额不低于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3.外资新设立项目: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比例给予奖励; 4.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 2.对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 3.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 4.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BA(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W(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 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 → 由主管部门提交财政审核 → 财政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并向市政府报备 → 由财政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 2017-2022年 网站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监督检查。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9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运营综合补贴

9.《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汕财工【2018】12号).pdf


4000 按市区行驶里程,每公里3.92元标准补贴 经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区公交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市区公交公司实际行驶里程审核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市区公交公司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2017年-2020年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8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

8-1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函[2017]513号).pdf

8-2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汕府函[2019]288号).pdf


50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5万元;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三)至少连续三个月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扶持资金。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税务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汕尾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汕尾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汕尾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 (四)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各县(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汕尾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由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属后补助项目,文件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止
7 汕尾市科技局 汕尾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补助

7-1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pdf

附件1 (试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实施细则.pdf

附件2(试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pdf

附件3(试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补助实施细则.pdf

附件4(试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实施细则.pdf

附件5(试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实施细则.pdf

附件6(试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区域合作共建类补助实施细则.pdf

附件7(试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pdf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pdf


2000 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获得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获得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获得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获得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 获得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获得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0.5万元的补助; 获得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给予企业研发费10%的补助(上限50万元)。 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 获得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区域合作共建类补助: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进入我市“1+4工业园”(深汕特别合作区+汕尾高新区、海丰生态科技城、陆河新河工业园、陆丰工业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落户广东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丰生态科技城、陆河新河工业园、陆丰产业园、广东红海湾滨海旅游产业等园区,与该区域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类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汕尾企业与深莞惠地区企业联合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联合项目按汕尾企业承担的立项资金的5%给予汕尾企业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汕尾市企业在深莞惠地区开展技术交易、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咨询等科技服务,按接受服务所应由企业支付的直接费用金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帮扶市已投入资金与园区所在地政府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对经评估合格、良好、优秀等次的科技创新示范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科技服务类补助:对在汕尾市新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连续3年按其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鼓励汕尾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当年成功培育获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企业数量10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成功培育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数量10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单个服务机构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科技成果类补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转让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汕尾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组织举办汕尾市创新创业大赛、市创客活动周等活动,经审核备案的,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 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领条件:当年度平台建设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各级平台建设资质认定的各类平台。 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领条件:当年度企业资质认定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已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 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 当年度孵化育成体系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 科技成果类补助:当年度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以及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的单位。 区域合作共建类补助:当年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已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已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并产生支付费用,帮扶市已投入资金与园区所在地政府共建科技创新示范区。 科技服务类补助:当年度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和共享创新资源的科技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按有关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一次性补助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
6 汕尾市科学技术协会 汕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资助费

6.汕尾科协联〔2019〕2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10 1.对批准立项项目采取提前资助的方式,支持额度为5000元/项,项目批准立项后拨付一半经费,项目完成提交评审时拨付剩余经费; 2.在参加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支持额度为5000元/项,在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支持额度为500元/项; 3.对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科技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评选为省级以上“优秀组织单位”的给予通报表扬,评选为省级以上“优秀科技辅导员”的,奖励1000元。 达到1.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提前资助制条件,批准立项的项目采取提前资助的方式,支持额度为5000元/项; 2.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事后资助制条件,即在参加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支持额度为5000元/项,在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支持额度为500元/项; 3.对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科技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评选为省级以上“优秀组织单位”的给予通报表扬,评选为省级以上“优秀科技辅导员”的,奖励1000元。 向汕尾市科协申领。 一年实施一次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5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公办中小学校长考核奖励


5.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汕教〔2016〕66号.pdf


350 公办小学正职校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市给予1万元奖励,评为合格的给予3000元奖励;公办初级中学正职校长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市给予2万元奖励,评为合格的给予4000元奖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正职校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市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合格的给予奖励6000元。市将在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校长人选中,筛选20名业绩特别突出的校长,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 汕尾市公办中小学校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合格的 每年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须将公办高中(含完中、职中)、初中、中心小学、面上小学(不含教学点)正职校长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贴拨付县(市、区)财政局或市直学校。 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4 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4.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教﹝2016﹞21号).pdf


400 一次性补给安家费1万元/人(其中:市直学校教师补给2万元/人) 招聘研究生学历教师 每年10月底由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对招聘研究生学历的教师造册登记,附上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给县(市、区)财政局或市直学校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3 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3-1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教﹝2016﹞21号).pdf

3-2关于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工作的补充通知(汕教﹝2016﹞51号).pdf


200 2000元/人 对参加汕尾市教育局组织的本科函授学习对象,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脱产进修取得本科文凭的教师,市财政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 参加汕尾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函授学习对象的补助经费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培训院校;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脱产进修取得本科文凭的教师,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县(市、区)财政局或市直学校。 从2016年起至2020年止入学的 由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2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受影响企业招工用工支持资金补贴实施细则及申领流程的通知

2.汕人社函【2020】41号-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受影响企业招工用工支持资金补贴实施细则及申领流程的通知.pdf


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数为准 为企业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专项扶持补贴 对为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解决招工难,免费为企业招聘员工,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除外),且招聘的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省政府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 由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 关于应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1.汕人社【2020】49号 -关于应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补贴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 1.租用车辆产生的实际租车费用,参照当地客运公司的租车费用标准; 2.(按同地区就近到汕高铁二等票价标准或客运汽车标准); 3.以组织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产生的实际费用。 4.为汕尾非公有企业一次性输送员工5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补贴; 5.非公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汕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招录新员工补贴1000元/人。 1.企业因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企业全额补助。省外租用一辆车次需15人以上,市外需10人以上,市内需5人以上,租用车辆的核载人数需与实际接送员工人数相匹配。 2.对2月25日前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来汕的企业员工,车票费用全额补贴;对2月26日至3月3日来汕的企业员工,减半补贴。对于自驾返汕员工,在2月25日前返回的,按照同地区乘坐铁路列车标准给予补贴,确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客运汽车标准,2月26日至3月3日来汕的,减半补贴。 对本地员工及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汕的,经企业确认,可同等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行业职能主管部门等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员工,组织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负责接送单位给予包车费用全额补助。 4.在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高校与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正式成立的“劳务协作站”“招工联络站”,按照为汕输送(入)人力资源数量且输入招聘人员需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5.我市非公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汕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招录新员工补贴。 1.由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申领,申领后发放给员工; 2.承办单位申领; 3.“劳务协作站”“招工联络站”申领; 4.非公企业申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省政府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 由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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