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汕财法[2016]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
汕尾市财政局
2016年4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