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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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汕财资环〔2024〕4号
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黄羌林场: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49号)和市林业局《关于下达汕尾市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三批)分配方案的函》(汕林函〔2024〕27号),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三批) 元下达给你单位(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用好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详见附件2),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三批)分配表.xlsx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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