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长者易用专区 > 政府公告

关于《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汕尾日报 时间:2024-08-29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通过立法系统性地解决我市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纳入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经八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就立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部署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2年6月广东省出台《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省营商环境评价将“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情况”纳入对各地市考核内容,目前省内已有广州、深圳、汕头、东莞、中山、梅州、云浮等7个地市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为有力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分必要,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营商环境改革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走在粤东西北前列。

  (二)制定本《条例》是破解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2023年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取得了粤东西北前三的历史最好成绩,但与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先进城市相比,在健全制度规范、提升服务质量、优化便利措施、激发创新活力等多个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制定《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充分借鉴上海市、浙江省、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等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做法,并将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解决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同时,也可以将我市近年来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法规进行强化和提升,以数字政府建设赋能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水平,为汕尾走好“海洋强市、融湾先行”之路打下坚实基础,赋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本《条例》是巩固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连续5年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迫切需要将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提炼固化为法规制度,予以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推进和保障我市营商环境工作持续优化提升。

  二、制定过程

  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拟定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期间,3月份,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完成《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和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起草和审查期间,3月8日-4月7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公开对社会征集意见;3月25-26日,到城区、海丰、陆丰开展6场次立法调研,邀请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总商会及有关企业参加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座谈会;3月8日-4月12日,分别两次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意见征求;4月19日,按程序将《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参与调研、座谈、论证。4月22日,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委编办、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市工商联、市总商会等50个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省、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通力合作,多次组织远程与现场相结合方式的专家论证会,经多轮现场论证,结合前期征求到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草案,高质量地完成《条例》前期起草工作。《条例》草案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期间,6月17日,《条例》草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等。

  (二)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汕尾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汕尾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汕尾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

  (三)其他参考

  全国各省市已经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或者办法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营商环境改革方面的政策文件,以及广州、深圳、汕头、东莞、中山、梅州、云浮等兄弟市已经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六十三条,分设为六章,各章名称及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8个条文,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弘扬企业家精神、融湾融区和尽职免责等内容。

  第二章“市场环境”共20个条文,主要明确市场准入、产业促进、企业开办、市场主体退出、公共资源交易、公用服务保障、规范收费、土地要素供给、产业园区提升、对外贸易、人才引进与培养、用工保障、金融支持、支持创新、便利企业经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供应链响应、协会商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政务环境”共11个条文,主要规定政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集中办理、政策解读、招商引资、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服务、优化税务服务、不动产登记便利化、中介机构管理、政企沟通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数字赋能”共9个条文,主要规定数字化转型、责任分工、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字平台应用、数字场景应用、完善数字化服务设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创新支付方式、推广电子凭证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法治环境”共14个条文,主要规定政府诚信履约、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企业合规、规范监管执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拓展调解服务、司法保护、提升审执质效、破产处置、执法普法、多元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1个条文,明确《条例》实施的时间。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本《条例》的内容制定严格依据上位法,结合汕尾实际问题,起草过程中一是立足“促进法”定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条例》规范和引导各地各部门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我市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二是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我市“海洋强市、融湾先行”等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汕尾实际,充分吸收广州、深圳、东莞等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做法,将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同粤港澳大湾区接轨融合;三是坚持汕尾特色立法,围绕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将“以数字政府建设赋能营商环境优化”等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提炼固化为法规制度,予以制度化、常态化,全力推进和保障我市营商环境工作持续优化提升。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