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陈
留言日期:
2021-05-15
主题:
关于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问题
内容:
在前段时间汕尾城区与红海湾联合出台了一项法规《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与机动车》一文中,我认为有点不可取的地方,就是直接禁止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和考取电动车驾驶证的资格,我认为可以结合汕尾城区的实际行情,放松政策,让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的公民照样可以考取驾驶证,因为汕尾很多的学生都觉得出行交通很不便捷,我认为适当的放松政策,让学生们考取电动车驾驶证给予上路(对于那些没有考取驾驶证的同学们还是禁止骑电动车)这样无疑也是给学生们一种更好的出行方式,当然也是结合我地实际情况,。以上就是我的个人观点,谢谢,也祝你们工作顺利。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5-15
答复时间:
2021-05-24
答复单位:
汕尾市公安局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目前,由于市区内行驶的电动车大多不具有脚踏功能、车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大于55kg,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标电动车,按规定列入轻便摩托车进行管理,而驾驶轻便摩托车,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关于反映学生出行不便的问题,建议选择其他交通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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