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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第14项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狂躁症等中性精神疾病中的第三大点认定标准如下:
(三)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1.双相障碍
目前发作符合下列A、B两项之一,同时以前有相反的临床相或混合性发作( 如在躁狂发作后又有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排除其他疾病所致。
A.躁狂发作
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同时至少符合以下3项症状(若单纯以易激惹为主,至少需符合4项),并持续超过1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其贝克拉范森躁狂量表(BRMS)评分曾≥15分: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语量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B.抑郁发作
以心境低落为主,同时具有下列至少4项,且持续超过2周,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其汉密尔顿抑郁量表(24 项) (HAMD-24) 评分曾≥27分: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特殊门诊待遇标准: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每年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标准是不限额的,按同级别住院支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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