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momo
留言日期:
2024-01-03
主题:
关于公积金余额提取的问题
内容:
你好,我在2022年12月申请了组合贷款,2023年1月放款,2023年2月8日、8月15日两次提取了首付款,按要求留存了12个月的缴存金额。现在政策允许全部取出,请问23年办理的是否可以提取呢? 另外,因为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建行的工作人员对于公积金提取的政策解释略有出入,我想问一下我下一次提取是否必须在2月15日之后?下次提取还能取首付款吗?还是只能去月供款?月供款可以取几个月的呢?我想尽可能多地取出,麻烦回复我一个解决方案,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1-03
答复时间:
2024-01-09
答复单位: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内容:

你好,非常感谢你的留言。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部分调控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及配偶无需留存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即政策实施日起符合“购房首付款提取”项目条件的,申请时贷款还款日未满12期,则无须预留缴存额度。

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

1.产权为职工(夫妻任意一方)的户籍地或缴存地;

2.购买新商品房(二手房)并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按放贷一年(如果是组合贷款,则以最后放款时间为准)内;

3.一次性购买新商品房的,可在预售房、现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两年内;

4.再次提取间隔需满6个月以上;

还贷已满12期的,可以按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条件办理,可提取额度不大于实际已还款额度。

若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地区域的业务管理部电话:

管理部

市城区

海丰县

陆丰市

陆河县

电话

0660-3693865

0660-6600102

0660-8826400

0660-56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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