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墨”:
您好,关于您咨询在汕尾市收养小孩的流程和条件,现回复如下:
1.收养流程
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部门为儿童所在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流程如下:1.由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不少于60日)。3.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4.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业务负责人审核。 4.业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5.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收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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