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法依规完成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海丰县政府于2019年发布《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其中公告内规定“登记对象是指全县属非涉盗抢等违法犯罪嫌疑,且排量在150cc以下(含150cc)的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均列入过渡登记、核发临时牌证范围”。同时,为加强全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上述违标车实行过渡登记、规范管理,过渡期为3年。此外,关于您所提到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1年”,所指机动车应属具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包括电动和燃油),即国家工信部有目录公告、有车辆出厂合格证及购车发票、购置税、交强险证明等合法手续的车辆,该类车辆列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统一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六合一”平台入户。
针对您所提“政府在该公告中违规指定佳安驾校、海深驾校作为培训机构”问题,经核查,2019年至今,海丰县全县范围内经许可经营的机动车驾校培训机构共有21家,其中具备摩托车培训资质的驾校培训机构仅有2家,分别为海丰县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及海丰县海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故不存在您反映政府指定摩托车驾驶证培训机构的情况。
相关工作人员已将调处情况反馈于您,您表示理解。感谢您的留言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