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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会根据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发布的《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汕红管〔2021〕6号)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分配宅基地。
分配方式及相关内容可参考《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汕红管〔2021〕6号)的相关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十八条 实施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度。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实行村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公开认可程序,实行一年一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能新增申请或受让宅基地。
第十九条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村民建房用地分户条件以达到法定婚龄为准,不以公安分户作为分户前置条件;
(五)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研究同意给予安排的;
(六)自愿退出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在退回原宅基地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十条 转让、赠与、互换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区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无权属争议;
(三)转让人转让、赠与宅基地后,能够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
(四)受让人、受赠人、互换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转让、赠与、互换的程序:
(一)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村级组织审核。
(二)村级组织审核通过的,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审批。街道办事处派员调查,符合条件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批,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双方签订协议。
(五)转移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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