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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汕公复决字[2019]008号)
    2019-09-25 16:06 来源: 汕尾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公安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汕公复决字〔2019008

     

    申请人:黄某应。

    被申请人: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郑金山,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19〕第441500201900921号)不服,于20196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不服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19441500201900921号所作出在一个记分周期强制降级的处罚决定书,请求予以撤销该决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主要任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等相关法规。事实与理由有:一是违法地324国道深圳大道蛟湖路口违反信号灯其所抓拍是手机拍照没有执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通行条件;二是本人是累计积分而不是一次性扣分,及时通过满分教育学习考试性质良好;三是本人是一位诚实的中国公民,多年以来依靠本人有一技之长在本地区及全国为人民服务,持有A2驾驶资格谋生,并获取应得的利润养活全家。加上外债要还,家中有七口人,家居贫困山区农村,其主要经济来源靠驾驶车辆为生,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父母也要照顾,小孩要上学要营养。本人已失业,全家的生活来源被断绝。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恳请汕尾市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给予酌情处理。四是请求以“教育为主”优化营商环境,考试合格的记分清除,恢复驾驶级别。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黄某应于20180516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江大桥卡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扣3分,罚款200元,申请人于20181030日对该违章进行处理;20180909日,申请人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国道324线东段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代码1352A),申请人于20181102日进行了该违章的处理;20190329日,申请人在深汕大道(324国道)深汕大道蛟湖路口(758KM+950M)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申请人于20190329日对该违章进行了处理。申请人驾驶证的清分时间为每年92日,其中2018516日的违章在20181030日才进行处理,已过2018年度清分时间,扣分累计进下一个计分周期,即截止2019329日,申请人在201892日至201992日的计分周期内,已扣满12分。201942日至411日期间,申请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到交警支队参加满分学习教育,411日受理驾驶证满分考试,从受理满分考试之日起,申请人的准驾车型已由系统自动降级为准驾车型:B1B22019614日,申请人黄某应办理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并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的现场签名,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19]441500201900921号 )等证据证实。申请人黄某应因在一个记分周期扣满12分。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和第三款:“机动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对申请人黄某应作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05161535分,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江大桥卡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作出《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300-1744489725),对申请人黄某应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于20181030日才对该违章进行处理,已过2018年度清分时间,该违章扣分累计进下一个计分周期;201809091116分,申请人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国道324线东段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代码1352A),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作出《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5224-1901302616),对申请人黄某应处以1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20181102日,申请人对该违章进行了处理;201903291549分,申请人在深汕大道(324国道)-深汕大道蛟湖路口(758KM+950M)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21-1000006741),对申请人黄某应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黄某应的上述三次违章行为扣分依法均记入201892日至201992日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黄某应作出《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19〕第441500201900921号),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B1B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300-1744489725),《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5224-1901302616),《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21-100000674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因交通违章行为引起,申请人黄某应在被注销前持有的A2驾照,准驾车型为牵引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申请人黄某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依法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A2的驾驶资格。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黄某应作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决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编号:〔2019〕第441500201900921号)行政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在接到此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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