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公安局 > 警务资讯 > 警务要闻
    【夏季行动·严惩涉出租屋类违法犯罪】陆丰公安@房东们,不按规定登记信息将会受到这样的处罚!
    2023-07-24 15:59 来源: 平安陆丰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要承担法律责任!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陆丰公安结合“鹰击2023-7号”涉娱乐场所和出租屋违法犯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常态化清理清查工作,始终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管重罚,打击整治不按规定登记居住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涉出租屋内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了辖区治安秩序良好。连日来,依法查处1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擅自经营的公寓及3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屋。


      1、擅自经营日租房?拘留!罚款!

      7月11日,北堤派出所对辖区内旅馆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东海街道某公寓经营者黄某将其管理的公寓房间以日租形式出租给他人居住。经调查,黄某涉嫌擅自经营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陆丰警方依法对经营者黄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处罚,并取缔其经营场所。

      图片


      2、不登记租客信息?罚款!

      7月13日,北堤派出所在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东海街道一出租屋房东戢某未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依法对房东戢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图片

      7月18日至19日,瀛北派出所在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出租屋房东李某、吴某分别将各自位于甲子镇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但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且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依法对房东李某、吴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行动开展以来,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全市辖区各派出所结合本地治安形势特点,集中对辖区内出租房屋、旅馆进行摸排,全面采集登记流动人口信息、更新完善出租房屋基本数据情况,要求出租人完善登记报备手续,严格外来人口身份登记,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规范出租房屋经营行为。同时,还对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出租人和承租人严格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等责任,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1、为什么要实名登记?

      实名登记入住对于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有一定成效,最关键是能有效保障广大旅客们的权益。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视线,常常有意隐瞒身份藏身旅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隐患。实名制登记可以提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分子,避免产生未知的犯罪风险。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有效管理,能够最大程度地挤压犯罪分子的流窜空间,降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率,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实名登记制度的要求?

      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不允许自报身份证号码登记入住。

      实数:一人一证,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

      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

      实情:如实、及时登记和上传旅客住宿信息。


      1、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应做到“五必须”: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2、以下可疑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4.其他明显不合常理的可疑情况。

      

    相 关 法 律 一 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尾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汕尾市公安局  承办单位:汕尾市公安局宣传科  粤ICP备050634395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地址: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    投诉举报电话: 110    联系电话: 06603386621
    欢迎您对网站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公安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