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下称《内务条令》)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素质提升年工作实际,现陆续分享《内务条令》的相关内容,希望全市公安机关广大民警、警辅人员认真学习领悟条令精神,全面掌握条令内容,认真对照条令进行自查自纠,真正做到深学细悟、常学常新。
今天,我们来学习《内务条令》第十章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值班备勤,配备相应警械武器、防护装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障随时应对各类警情任务。基层一线处警单位及警用车辆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及绳索、救生圈、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并做好装备、器材使用培训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自动投案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受理群众遇到危、难、险、困时的求助,以及群众对公安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
(三)向上级报告发生的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及时接收处置110警情指令;
(五)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电子邮件等;
(六)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采用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书存档,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条令天天测
单选题
1、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36小时
2、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日。
A、三十
B、六十
C、九十
D、一百八十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值班人员主要职责有()项。
A、6
B、7
C、8
D、9
答案:
1.B
2.C
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