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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敦促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1-08-29 14:47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
    自首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汕尾市公安局特作出决定,敦促各类涉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通告如下:  
         一、实施犯罪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对于涉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予关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四、到案的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公民积极举报、控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犯罪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严正警告所有涉案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是你们唯一的出路。心存侥幸,继续与法律对抗,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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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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