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为了妥善、及时做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体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社会救济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机制要求,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保险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凡在汕尾市行政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符合《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第9条规定的,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凡符合《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第8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规定》对具体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二、制定章节安排
《规定》全文分为8个部分和附件,分别对垫付和救助的范围、条件、申请流程、审批流程、办理期限、支付方式、追偿、核销和使用文书格式进行规定。
三、具体操作规定
(一)《规定》细化市救助基金垫付的4类情形和一次性救助的3类情形条件。
1.抢救费、丧葬费垫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赔偿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且赔偿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 发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特殊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先行垫付的。
2.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必困难求助:
(1)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的;
(2)逃逸事故,赔偿责任人已到案但赔偿明显不足且赔偿责任人丧失赔偿能力的;
(3)伤亡事故,没有赔偿责任人的,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特殊情况,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二)一次性困难救助数额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进行适当区别,对救助对象是否存事故责任或严重交通违法过错进行区别适用,体现道路交通法规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和事故处理中的公平原则。
(三)规定了临时借款情形。解决实践中部分受害人因抢救需要跨市转院抢救无法实施抢救费垫付的问题。
(四)明确 “赔偿不足”的定义。明确一次性困难救助中“赔偿明显不足”定义为: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总额按事故责任分担后,达不到应赔总额50%的。
(五)适当区别求助。在一次性困难救助中对存在严重交通安全违法和负有事故责任的申请对象,与无错对象进行区别,适当降低存在严重交通安全违法和负有事故责任申请对象的救助总额(降低30%),体现以责论处的公平原则。
(六)明确了申请、审批时限。其中垫付申请为5个工作日,垫付审批为2个工作日;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为5个工作日。
(七)明确救助资金发放程序。适用划帐支付原则。
四、发挥救助基金在处理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作用
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案件处理中,可以在前期处置人身伤亡的丧葬费、抢救费提出对先行垫付申请要求,并由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优先偿还市基金已垫付款项进一步发挥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处理较大以上社会影响交通事故中的积极作用。
五、申请流程
(一) 抢救费、丧葬费流程
(二)一次性困难求助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