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人民警察依法办理出入境证照、户籍证件,有效防止办理证照中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过错行为是指民警在办理证照中,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过错行为,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在过错行为追究工作中,政工、纪委、监察、督察、出入境管理、治安、刑侦、法制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指本市公安机关从事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人民警察。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出入境证照、户籍证件办理过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签发等环节。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出入境证照、户籍证件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调查、审核、审批职责,违反办理证照期限规定的、未能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隐瞒和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授意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私自更改有关证照资料的、或者受贿、索贿的。经调查属实,违反相关党纪政纪处理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出入境证照、户籍证件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被群众投诉一次,经调查属实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黄牌警告;被投诉累计二次,经调查属实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调离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再从事同类业务岗位。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调离而未调离的,市局将停止相关单位出入境证照、户籍证件办理业务,由此引发社会问题的,市局将视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汕尾市公安局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公安局监察室、治安巡逻警察支队、出入境管理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