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民互动 > 信访知识库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如何处理?
2022-11-01 09:33           来源: 汕尾市信访局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汕尾市人民政府 主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