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尾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科、下属单位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科、下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工作职责,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下属单位应主动、及时、准确地报送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科、下属单位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二)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三)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信息公开平台。
(四)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五)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及时上报局领导,并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六)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科、下属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局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七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局领导指示及时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汕尾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