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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指南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信访复查、复核。

  一、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法定职权范围;

  (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没有受理申请的;

  (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查、复核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撰写复查、复核申请书,应对原处理机关(单位)的信访答复、复查意见,有针对性地说明不服的观点和理由以及相关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如委托他人申请,必须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二)不属于本市机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

  (三)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四)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四、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接待地址及时间

  接待地址: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腾飞路39号。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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