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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代拟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力度,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我局代拟了《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代拟稿)》,根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欢迎广大市民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敏瑜,0660-3879366,邮箱:swzjjzfk@163.com)


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代拟稿)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力度,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财政补贴资金遵循“事后申领,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合法权属证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含四层)以上非单一业主的无电梯住宅,在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加装的电梯。

  三、申请主体

  住宅楼宇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住宅楼宇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即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四、补贴标准

  按照补贴原则及适应范围,加装电梯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后,经申请审批,财政部门按每台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除城区财政部门按每台一定标准进行补贴外,缺口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各县(市)可参照市级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五、申请程序

  加装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的确认意见,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进行申请。经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六、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三)市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管理进行指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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